(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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