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sy

  • 不怕文言文,更不怕周树人

    ——回归语言本质,寻找语文兴趣

    文言字词  释一释

    文言文学习过程中,字词的积累是基础。中国汉字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如何让学生感受到中国汉字的妙趣横生?根据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指导感性认识的认知特点。我们回到了文字的本源,依据中国汉字具有表意的特点,我们找出“象形字”的甲骨文字形,通过形象的汉字帮助学生理解文字的内涵,找到学习文言文的乐趣。

    文言名句  听一听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胜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论语》就是这样一部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哲学经典。但是对于预备班的学生而言,他们对《论语》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记诵阶段,对语句的意思以及道理的理解比较肤浅。语文组老师针对这一现状给学生播放台湾大学傅佩荣教授的《论语三百讲》,他能把晦涩难懂的论语通过心得的方式来解读,娓娓道来,融古于今,把深奥的道理讲得浅显易懂,通过《论语三百讲》的讲解,学生学会了去思考如何快乐地学习和生活。

    文言美文  画一画

    学生最怕文言文的背诵,如何帮助学生背诵经典的文言文篇目《小石潭记》,并感受到文字所营造出来的美丽情景呢?看看学生们手绘“小石潭记行程图”,经典的文本可以演绎出怎样的趣味呢?

    了解鲁迅 评一评

    鲁迅,对于初一的学生来说,是一个简单而又很复杂的作家。说他简单,确实简单,名字如雷贯耳。说他复杂,因为要介绍鲁迅的内容多如牛毛,如何让学生通过《社戏》中的语言真切地了解鲁迅呢?初一语文老师和学生一起发现了“这样的一个鲁迅”。换一个角度以最简单、质朴的方式来悼念这位文学巨匠。

    文字是语言的载体,能使一发即逝的语言“传于异地,留于异时”。 结合现代社会生活与学生心理,利用各种有趣的形式去阐发古人思想精华,使文言文贴近中学生学习生活,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 汉字的造字方法

    一、汉字特点

    汉字是形、音、义的统一体,围绕字形所形成的字形、字义、字音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汉字造字的基本方法。汉字是表意系统的文字,字义从字形上直接显示出来,只有把握了字的造字法,才有可能对字义作较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只有真正弄清了汉字的造字法,才说得上深入了解了汉字的基本特点。

    二、造字方法

    东汉许慎在他的《说文解字》里总结了前人造字经验,提出了“六书”的说法。所谓“六书”就是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六种造字方法。这六种造字法是古人在研究汉字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来的,是先有实践然后才有理论的,而不是先立下了六种造字法,然后才按照这些方法造字。

    根据一般的解释,“六书”当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确实是汉字的四种造字的方法,转注、假借只是汉字的两种用字的方法。

    (一)、象形

    象形就是描摹事物形状的一种造字法。用这种造字法造出的字,叫象形字。这里所说的象形,是就古汉字来说的。现代汉字已完全失去了象形特点。象形这种造字方法最古老。例如:

    (日):像太阳的轮廓。

    (月):像一弯新月。

    (目):像眼睛的形状。

    (山):像峰峦层叠的山。

    (木):像有树根、树枝的树木

    (草):像一株株草。

    (竹):像竹叶下垂。

    象形字同图画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的区别。

    象形字只是记录语言的一种形象符号,不同于图画,不可能也不需要画得很细致,它只需要把某一种事物的特征表现出来就行了。

    象形字都是独体字,常常是构成其他非象形字的基础。象形是最原始的造字法。这种造字法的局限性很大,复杂的事物难以象形,抽象的概念又无形可象,而客观事物纷繁,要一 律造出象形字,是根本不可能的。在数以万计的汉字中,象形字一共只有300多个。

    (二)、指事

    指事一般是指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上指示性符号或用纯符号组合来创造新字的方法 。用指事方法造的字就是指事字。指事字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简单的符号,用来指示所要说明的事物。例如:

    (本):在木下面加一短横,指出这儿是树根。

    (寸):在手腕上加一短横,表示手下一寸的地方。

    (甘):在口字中加一短横,表示口中含着甜美的东西。

    这类指事字都是指示事物的具体部位的,是在象形字上附加指示符号来表示词义的 。这类指事字是指事字的主体,在所有指事字中占绝大多数。

    2.用纯粹的符号来指明或象征某种事物、某种意义。例如:

    “上”和“下”都是以一条长横线表示位置的界限,线上加一短横表示“上”,线下加一短横表示“下”。

    其他如表示抽象的数目的“一”“二”“三”等字都属于纯粹符号性质的指事字。

    指事字虽然可以表示某些概念,但是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只有极少数的意义才能用指事的方法表示出来,而且绝大部分指事字的基础是造字有许多局限的象形字,所以,虽然用指事方法造了一些新字,却因为基础薄弱,数目很少。

    汉字中用指事方法造出的字最少,在《说文》中指事字共只有125个。

    指事字同象形字一样,一般都是单一的形体,不能再分为两个字,所以也是独体字。

    (三)、会意

    会意是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偏旁组合起来另造新字、以表示一个意义的方法。用会意方法造的字,就是会意字。

    会意字是合体字。会意字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偏旁组合起来的,也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 不同偏旁组合起来的。前一类叫同体会意字,后一类叫异体会意字。

    1.同体会意这是用相同的偏旁组合成新字。例如:

    从:两人前后相随,表示跟从。

    比:两人后向并立,表示比较。

    北:本即“背”字。两人相背而立,表示方向相反。

    众:三人重叠,表示众多。

    林:双木重叠,表示树林。

    森:三木重叠,表示树木很多。

    炎:二火相重,表示烈火旺盛。

    友:两手相助,引申为朋友。

    晶:三日重叠,表示光亮。

    2.异体会意这是用不同的偏旁组合成新字。例如:

    休:人靠着树,表示休息。

    采:上爪下木,表示手在树上采摘东西。

    匠:木匠,“匚”是装工具之器,“斤”是斧子。

    炙:把肉放在火上烤,引申为烤熟的肉食。

    益:本即“溢”字。上面从水,表示水漫出器皿。

    牧:手持木棍赶牛,表示放牧。

    看:手搭在眼上,表示观看。

    见:人抬头睁目,表示看见。

    烦:“页”是人头形,从“火”,表示发热头痛。

    解:用刀把牛角砍向一方,表示分解。

    初:从刀从衣,本义是用刀裁衣为制衣之初,后泛指行动的开始。

    这类会意字较多,又如人言为“信”,小土为“尘”,日月为“明”,大力为“夯 ”,少力 为“劣”,不正为“歪”,不好为“孬”,不用为“甭”,山石为“岩”,合手为“拿”, 两手中分为“掰”等等。

    语言中有许多抽象的词无法用象形、指事方法造出字来表示,会意造字法正好弥补了它们的不足。会意法造出的新字,是用已有的象形字或指事字作构成材料的,提高象形字和指事字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旧有文字的作用。

    会意字的结构方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偏旁的组合,其组合方式灵活多样。例如“看”字 , “初”字 ,“晶”字。组合形式的多种多样,使会意字的数目比起象形字、指事字要多得多。在《说文解字》里, 会意字有1167多个。

    会意造字法比象形、指事造字法前进了一步,我们今天简化汉字,有时也还在使用会意方法,例如“笔”“体”“泪”“阳”“阴”等等。

    但会意字也有严重缺点:会意字的表意是造字人主观规定的,缺少客观标准。比如“休” 字,表示人在树旁休息的意思。更主要的是,会意同象形、指事一样,还是只能纯粹地表意,造字的局限性仍然很大。

    因此,现行汉字中象形、指事、会意这三类字加起来只占10%左右。

    为了记录汉语的需要,后来又产生了一种半意半音的造字方法,大大发展了汉字,这就是形声。

    (四)、形声

    形声是一种半意半音的造字法。

    表示意义的部分叫“形旁”或“意符”,其作用是指出字的意义类属;表示声音的部分叫“声旁”或“声符”,其作用是标明字的读音。利用形旁和声旁组成的字就是形声字。例如:

    “柑”便是一个形声字,“木”是形旁,表示“柑”字字义所 属的类别;“甘”是声旁,表示“柑”字读“甘”的音。

    形声字同会意字一样,都是合体字。但形声和会意的组合方式大不一样,组合部分的作用也不相同。

    会意字里每一个偏旁都是表意成分,它是会合两个意思来形成一个新的意思;形声字里一般只有一个偏旁是表意成分,另一个偏旁是表音成分。

    会意字里表意成分的意义同该字字义关系直接,是新字字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形声字里只是形旁跟字的意义有一定的联系 ,起提示新字字义范围和类属的作用,而声旁与字义无关。

    形声字中形旁和声旁的组合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左形右声:如校、哼、蝗、城、爬、胸、河、犷。

    2右形左声:如功、期、剃、顶、欣、鸠、领、切。

    3上形下声:如草、笆、景、骂、宇、窥、崇、零。

    4下形上声:如盒、盲、煎、恩、梨、毙、裂、堡。

    5外形内声:如固、近、府、厦、衷、裹、阁、病。

    6内形外声:如闻、闷、问、闽、辨、辩、辫、哀。

    就各个具体的字来说,形旁和声旁的位置是固定的。例如“口”和“今”两个偏旁,左右组合成为“吟”,上下组合成为“含”。随着汉字的演变,有些形声字的形旁和声旁已经产生了变异,必须仔细识别。

    “修,荆,颖”的形旁各是什么?

    “旗”的声旁是什么?

    “星”的形旁?

    “恬”的声旁?

    形声字中有“省形” 和“省声”的现象。“省形”就是省略形旁的笔画,例如“星”的形旁“日”是“晶”的省 略。“省声”就是省略声旁的笔画 ,例如“恬”的声旁“舌”是“甜”的省略。

    形声造字法,利用原来的象形字、指事字或会意字,采取上述多种结构方式,可以创造大量的形声字。同一形旁,加上不同的声旁,或同一声旁,加上不同的形旁,都可以构成许多新字。

    这种很高的能产性,解决了象形、指事、会意造字法难于解决的需要创造无数图形符号的问题,大大提高了汉字记录汉语的功能。《说文解字》里的形声字有近7700个,占82%强,而现行汉字中,形声字已占90%以上。形声字大量增加,成为汉字发展的主流。

    形声造字法照顾了语言的音和义两个要素,所造的字半表意半表音,能帮助了解这类字的义类和字音。形声造字法是一种比象形、指事、会意三种纯粹表意的造字法更优越的造字方法。形声字是表意汉字向着表音方向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进步因素。

    但是,形声字也有严重的缺陷和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不少形旁由于字义的演变使其表意作用逐渐减弱了。例如 “骗”字以“马”作形旁,“独”字以“犬”作形旁等。另一方面,由于古今语音的变化等原因,声旁的有效表音率也逐渐降低。如“ 河”“海”二字,“河”与声旁“可”,读音不很相谐;“海”与声旁“每”,读音也不相同。

    以上所说的是汉字的四种造字方法。可以看出,不论哪一种结构方式,都带有表意成分,这也进一步证明汉字是表意文字。

    五、关于“转注”和“假借”

    所谓“转注”,根据一般的说法,是指部首相同、读音相同或相近、意义上有共同点可以互相注释的一组字。如《说文解字》里“老”字的解释是“考也”,“考”字的解释是“老也 ”,以“考”注“老”,以“老”注“考”,于是“老”和“考”就成了意义相同、形体相近而声音有了转变的一组字,所以叫“转注”。

    要注意的是转注不单是互相注释,还必须“建类一首,同意相受”(“类”指“形”, 就是事物的类别,“一首”就是指同一部首;“同意相受”就是几个字是同一个意思),就是说,转注字必须部首相同,不然就不是转注字。

    思考:转注是一种造字法吗?

    所谓“假借”,就是一种同音代替的方法,即借用同音字表示意思,借用的字就叫假借字。

    许慎对假借的解释是:“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就是说语言中某些词有音无字,借用已有的同音字来表示。

    在古代,“来”,”求”的本义是什么?

    例如“来”的本义是小麦,借作来往的“来”;“求”(即“裘”字)的本义是皮衣,借作请求的“求”。

    “令””长”有几个意思?是怎么演变而来的?

    县令,发号施令。

    “令”的本义是“发号施令”的令,“县令”的“令”是本无其字,因为“县令”是发号令的人,就借发号令的“令”作“县令”的“令”,“县令”的“令”就是假借字。

    长远,县长。

    “长”的本义是“久远”的意思,“县长”的“长”也本无其字,“长远”和“长老”的意思有关(“长老”是年纪大的人,活得长久),而“长老”和“县长”在受人尊敬方面有相同之点,所以就借“长远”的“长”当作“县长”的“长”。

    这两个假借字的例子都同意义有一定的关系,其实假借字绝大多数是不管意义的。

    其,北。

    如“其” 是 “簸箕”的“箕”的本字,借作代词“其”;“北”字像两人相背,是“背”的本字,借作南北的“北”。

    久借不归的字:莫

    有些字的本义被借用的侵占,久借而不归,就失去了本义,表示本义就只好再造新字。如会意字“莫”,被长期借用作表示否定的词,它原来表示“日落傍晚”的意思就只好在“莫”字下边加个“日”,成为形声字“暮”了。

    假借是一种造字法吗?

    假借的方法扩大了汉字使用的范围,使汉语中没有汉字代表的词或语素,只须找个同音字替代一下,而不必另造新字。当然,同音替代也是有一定限度的,毫无限制地借用,就会造成文字使用上的混乱。

    但是,假借这种方法是借用已有的字来代替要造的字,没有增加新字,因此不是造字之法,而是一 种用字之法。

    假借字是表音文字吗?

    假借完全是从声音相同或相近出发的,假借字同被假借字之间可以毫无意义上的联系。假借字仅仅被当作一个纯粹的表音符号来使用的。假借把已有的字当作标音的符号使用,把字形撇开不管,这比半意半音的形声又进了一步。

    但是假借仍旧利用表意的方块字,没有分析音素,制定标志音素或音节的字母,所以仍然不是表音文字。

    今天我们要对汉字的造字法作更科学的说明的话,首先应该认为转注和假借与汉字的造字法无关;其次,对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还可以作更合理的分类:

    一类是纯粹的表意字(象形、指事、会意)

    一类是兼有表音和表意成分的形声字

    一类是独体字:象形字和指事字

    一类是合体字:会意字和形声字

    小结:

    从上述的几种造字的方法来看,汉字的发展规律是从表形到表意到表音。记录语言,密切表音,是它发展的方向。

  • 错别字产生的原因

    在我们的识字学习中,老喜欢写些错别字,为了帮同学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知道错别字一般怎么个错法,才能对症下药。

    造成错别字的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

    1. 第一种情况形似致误,是指汉字的字形相似,只有局部笔画不同,这样的汉字容易写错。

    比如“誊写”的“誊”容易写作“誉”;“如火如荼”的“荼”字会因为下半部分少一横而变成“茶”字。

    2.第二种情况音近致误,主要是说两个字的读音相同,容易相互误写。

    例如“川流不息”的“川”字,一不小心就会写成穿衣服的“穿”;重叠的“叠”字则误写成风云迭起的”迭“字。

    3.第三种情况义近致误,指两个字的意思相近,略有不同,这种情况较容易出错。

    比如说”擅长“的”擅“误写成善良的”善“;”掠夺“的”掠“误写成侵略的”略“。

    4.第四种情况音、形两近致误,就是两个字的字音相同、字形相似。

    比如说”急躁“的”躁“容易误写成干燥的”燥“;”松弛“的”弛“是弓字旁,大家不要看成马字旁的“驰”了。

    5.第五种情况音、形、义三近致误,读音、字形、字义三样都很相近,这种错误的机会也最大。

    比如“摩擦”的“”摩,容易写成折磨的“磨”;“甜言蜜语”的“蜜”则容易写成茂密的“密”。

    了解了常见错别字的错误,我们就可以有针对地避免出现这些错误了。

  • 趣说汉字 课程简介

    校本课程纲要

    学校名称华二浦东实验学校科目名称趣说汉字
    开发教师徐小丽课程类型知识拓展类
    课时36课时授课时间2017年9月~2018年1月
    课程目标1.提高学生正确使用汉字、准确辨析汉字的能力,提升语言运用能力;2.激发学生对汉字的热爱,提高学生对文字结构的认知能力和对文字的审美感悟能力;3.让学生更多地了解汉字的历史演变概况,了解汉字与中国文化的密切关系;4.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学生的文化视野,培养他们对祖国文字和中华文化的热爱之情。
    课程内容本课程共三章14节,36课时完成,内容分别为“汉字知识趣说”“汉字应用趣话” 和“汉字文化趣释”。在设计中,趣味和知识同步,欣赏和思考同步。第一章共3节:“汉字起源趣味说”、“汉字演变漫话”、“汉字奇妙造字法”。第二章内容分为7节:“改字佳话”“趣味拆字”“趣味字谜”“趣味部首”“汉字易位”“谐音成趣”“ 乱点鸳鸯谱”。第三章分为“汉字与家庭文化”“汉字与饮食文化”“汉字与服饰文化”“汉字与起居文化”4小节。
    课程实施本课程共14节,36课时,其中知识拓展学习活动30课时,活动展示3课时,汉字比赛2课时,学业水平考试1课时。课堂组织形式以课堂讲授引导、自主合作交流、视频欣赏、汉字联想思考几种形式为主。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安排,灵活安排课程顺序和课时进度。
    课程评价对学生课程学习的评价,一是注重过程性评价,如学生出勤、课堂活动参与、小组讨论、研究性作业的完成、合作学习成效等等;二是用好形成性评价,如汉字比赛、学习心得体会、作业完成质量等。
    所需条件相关文献资料、多媒体课件
  • 《辩论社团》课程教学大纲

    学    分:2

    学    时:18周  36节课

    适用专业:辩论社学员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课程性质: 

    本门课程是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为基础,提高思维与表达能力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课程任务

    1.了解辩论及辩论赛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2.掌握语言学、逻辑学、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思维方法,提高思维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3.承担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素质的训练任务。

    二、课程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教学,除了要求学习辩论及辩论赛的基本理论外,全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培养学生的言语表达能力为核心组织教学。其中包括:

    1.普通话的正确发音、吐字及抑扬顿挫的掌握,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2.掌握基本的逻辑学知识,并结合实际,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3.掌握基本的哲学知识,并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4.了解思维的基本规律,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思维的方法;

    5.能够完成一场辩论赛,达到辩论赛对辩手的要求,提高反应能力、心理素质及综合应用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教学条件

    1.为保证理论与实际操作密切结合,本课程要求一个教师和一个多媒体教室。学生每八至十人一组,方便进行课堂讨论。需备全班公用的设备:多媒体电脑一台、投影仪一台、手提摄像机一台、移动硬盘一个、手提麦克风两个。

    2.每班由一位主讲教师上课。教师能在操作和理论两方面对学生进行辅导。教师除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外,还要具备良好的知识表达能力和对学生的引导能力。

    3.学生在第一堂课前必须自备的工具和学具包括:笔记本、U盘等。

    四、课程内容及学时     

    序号教学单元学习目标课程内容学时
    1普通话发音基本训练。掌握普通话发音的基本要求,训练基本的朗读、演讲中的语言发音技巧。1,口腔操,舌头操。2,绕口令训练。3,观看演讲,辩论的影音资料。2
    2辩论、辩论赛、辩手的基本概念。了解辩论及辩论赛的起源、基本规则。1,观看辩论赛影音资料。2,熟悉辩论赛规则和基本要求。2
    3逻辑学基本原理。了解形式逻辑及推理逻辑的基本原理,并用以指导思维实践。1,归纳法,演绎法的基本原理。2,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3,因果推理的基本要求。4
    4辩论的准备工作及开篇陈词的写法。了解开展辩论的前期准备工作过程及要求,掌握开篇陈词的基本要求。1,资料收集的方法,渠道。2,资料的分类及处理方式。3,开篇陈词的结构要求及格式规范。4
    5设问、回答、驳论。了解辩论中以辩论语言开展的设问、回答的基本要求。1,设问的基本思路。2,三种设问形式。3,回答的基本思路。4,回答的三种形式。5、驳论的基本思路4
    6总结陈词的写法。了解总结陈词的作用。掌握总结陈词的书写要求及基本格式。1,总结陈词的作用及书写思路。2,总结陈词的书写格式要求。2
    7辩论赛赏析。欣赏经典辩论赛的完整影音资料,对之前所学内容有一个整体概念。1,对照原来所学的各章知识,融合起来观看、学习经典比赛中优秀辩手的思维方法及语言技巧。4
    8辩论赛实践。让每位同学都有机会参预比赛,获得实践锻炼的机会1,综合运用之前所学的知识,亲自参预辩论赛活动,达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8

    五、考核方法

    1.期末以辩论赛实践表现作为综合能力的考核。占总成绩的40%。

    2.平时作业与课堂表现占总成绩的40%。

    3.出勤占20%。

    六、教学说明

    主要特点:

    1.增加课堂教学的内容承载。不但有知识的传授,还有操作技能的训练;不但有专业内容的教学,还有基本素质(表达能力、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训练。

    2.本课程采用“教、做、学”相结合的教学法,教师的任务是引导。学生的工作是对知识的探索和对技能的主动练习,不是死记结论。

    3.课程内容的选材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注意实用性、操作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叙述方式注意照顾技校学生的特点,从初学者的认识规律出发组织教材内容。

    4.不但有每堂课的课程讲授计划(微观设计),还有全学期的整体安排(宏观设计)。实现全课程教学内容的双循环。

    5.每次课程不是从定义出发,而是以实际问题引入、以实例引导,以实例功能的改进为动力。

    从实践到经验再上升到理论。努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教学过程中,课内外结合,讲、做、问、答、练、考等多线并进,使整个课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 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名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发布,1993年修正)

      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发布,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录)(200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批转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1978年9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用汉语拼音拼写台湾地名时括注习惯拼法的请示(1981年2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1985年12月1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1986年6月24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节录)(1994年8月23日)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节录)(1999年1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节录)(1999年6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节录)(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节录)(2001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节录)(2002年7月7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8月25日)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节录)(2004年3月3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年)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1993年)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1995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1996年)

      小学管理规程(节录)(1996年)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7年)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1998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1999年发布,2004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2000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2000年)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2001年)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

    文件

    (一)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关于加强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12日教育部)

      关于加强对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进行普通话考核的意见(1986年1月28日国家教委)

      关于提请教育部门重视考核中小学教师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能力的通知(1987年2月10日国家语委推广普通话办公室)

      关于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通话普及、巩固、提高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年9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高等师范院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7年9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写字教学的通知(1990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对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1991年6月4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国家教委)

      关于推广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改经验的若干意见(1992年7月24日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的通知(1992年9月1日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抽查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8日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2月2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颁发《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1993年5月22日国家教委)

      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12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4年2月16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1994年7月13日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94年9月14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1995年7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1996年9月26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27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对1998年申报对外汉语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1998年5月8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2002年5月1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2002年6月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2004年4月7日)

      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10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民委)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节录)(1992年11月2日)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节录)(2004年3月27日教育部)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节录)(2004年3月27日教育部)

    (三)行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⒈广播影视

      颁发《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1日国家语委、广电部)

      关于重申国产影片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关于建立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测试站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广电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的几点意见(1997年12月30日广电部人事司)

    ⒉新闻出版

      关于发布《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

      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1994年5月17日新闻出版署)

    ⒊工商行政管理

      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国家语委)

      关于在清理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商品名、商标名、店铺名过程中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6年6月5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局)

    ⒋其他行业

      关于加强开放、旅游城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6年7月24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城建环保部、交通部)

      关于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一步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1年7月12日建设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全国商业系统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2年5月25日商业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1992年7月9日国家体委、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卫生部)

      关于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第四次世妇会中国组委会、国家语委)

      关于金融系统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在检察系统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央金融工委、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2001年6月26日解放军总政治部)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国家语委、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

    ⒌人名、地名管理

      关于颁发《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通知(1984年12月25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颁发《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1987年12月2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城建环保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民政部)

      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2000年3月9日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关于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意见(1994年6月26日国家语委)

      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9日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5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2001年9月3日)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4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1994年10月3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

      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5日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2003年10月10日)

    (六)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中宣部、国家教委、广电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宣传口号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国家语委)

    (七)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关于印发《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开展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语委、国家民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中国社科院办公厅)

    (八)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科研项目管理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

      关于印发《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及项目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计划

      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国家语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计划》的通知(1996年7月15日国家语委办公室)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

    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6年5月31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2年1月24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3年3月7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2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5年3月14日)

    领导讲话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5年12月25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书面讲话(1997年12月23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为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发表的书面讲话(1999年9月12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全国广播影视语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9月11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5月1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开幕式上的书面讲话(1999年12月14日)

      国务委员陈至立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广电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广播影视语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9月11日)

      广电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中宣部副部长刘鹏在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5月19日)

      国家语委主任刘导生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6年1月6日)

      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教育部副部长吕福源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14日)

      国家语委党组书记朱新均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1997年12月26日)

      国家语委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朱新均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1999年12月16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21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在2001年度全国语委办主任会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2001年3月17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论证会上的讲话(2001年5月3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观摩研讨会上的讲话(2001年9月18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2年度地方语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月3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全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汇报交流会上的讲话(2002年6月3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信息时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工作会上的书面讲话(2002年9月24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3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2月2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4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3月23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7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

    第四条 教育部相关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 国家语委制订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六条 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行业推荐专家组成,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立项建议、组织研制和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立项建议,提交语标委。语标委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八条 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起草工作。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制单位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研制单位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

    第十条 研制单位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语标委发相关部门、行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语标委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应是项目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语委成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3/4。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3/4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回函数应占发函总数的3/4以上,且同意者不少于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提交审委会委员。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1个月。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单位重新研制。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标准(GB),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采用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 条语言文字规范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国家标准出版事宜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安排。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由语标委协助审委会进行。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研制计划,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并定期公布测查认证结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等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地方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应在发布前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