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语言文字

  • 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名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发布,1993年修正)

      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发布,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录)(200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批转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1978年9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用汉语拼音拼写台湾地名时括注习惯拼法的请示(1981年2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1985年12月1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1986年6月24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节录)(1994年8月23日)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节录)(1999年1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节录)(1999年6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节录)(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节录)(2001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节录)(2002年7月7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8月25日)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节录)(2004年3月3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年)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1993年)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1995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1996年)

      小学管理规程(节录)(1996年)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7年)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1998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1999年发布,2004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2000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2000年)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2001年)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

    文件

    (一)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关于加强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12日教育部)

      关于加强对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进行普通话考核的意见(1986年1月28日国家教委)

      关于提请教育部门重视考核中小学教师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能力的通知(1987年2月10日国家语委推广普通话办公室)

      关于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通话普及、巩固、提高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年9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高等师范院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7年9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写字教学的通知(1990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对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1991年6月4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国家教委)

      关于推广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改经验的若干意见(1992年7月24日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的通知(1992年9月1日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抽查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8日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2月2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颁发《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1993年5月22日国家教委)

      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12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4年2月16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1994年7月13日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94年9月14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1995年7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1996年9月26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27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对1998年申报对外汉语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1998年5月8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2002年5月1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2002年6月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2004年4月7日)

      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10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民委)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节录)(1992年11月2日)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节录)(2004年3月27日教育部)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节录)(2004年3月27日教育部)

    (三)行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⒈广播影视

      颁发《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1日国家语委、广电部)

      关于重申国产影片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关于建立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测试站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广电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的几点意见(1997年12月30日广电部人事司)

    ⒉新闻出版

      关于发布《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

      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1994年5月17日新闻出版署)

    ⒊工商行政管理

      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国家语委)

      关于在清理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商品名、商标名、店铺名过程中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6年6月5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局)

    ⒋其他行业

      关于加强开放、旅游城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6年7月24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城建环保部、交通部)

      关于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一步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1年7月12日建设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全国商业系统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2年5月25日商业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1992年7月9日国家体委、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卫生部)

      关于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第四次世妇会中国组委会、国家语委)

      关于金融系统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在检察系统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央金融工委、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2001年6月26日解放军总政治部)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国家语委、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

    ⒌人名、地名管理

      关于颁发《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通知(1984年12月25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颁发《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1987年12月2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城建环保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民政部)

      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2000年3月9日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关于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意见(1994年6月26日国家语委)

      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9日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5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2001年9月3日)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4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1994年10月3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

      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5日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2003年10月10日)

    (六)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中宣部、国家教委、广电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宣传口号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国家语委)

    (七)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关于印发《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开展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语委、国家民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中国社科院办公厅)

    (八)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科研项目管理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

      关于印发《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及项目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计划

      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国家语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计划》的通知(1996年7月15日国家语委办公室)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

    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6年5月31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2年1月24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3年3月7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2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5年3月14日)

    领导讲话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5年12月25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书面讲话(1997年12月23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为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发表的书面讲话(1999年9月12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全国广播影视语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9月11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5月1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开幕式上的书面讲话(1999年12月14日)

      国务委员陈至立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广电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广播影视语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9月11日)

      广电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中宣部副部长刘鹏在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5月19日)

      国家语委主任刘导生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6年1月6日)

      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教育部副部长吕福源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14日)

      国家语委党组书记朱新均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1997年12月26日)

      国家语委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朱新均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1999年12月16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21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在2001年度全国语委办主任会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2001年3月17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论证会上的讲话(2001年5月3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观摩研讨会上的讲话(2001年9月18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2年度地方语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月3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全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汇报交流会上的讲话(2002年6月3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信息时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工作会上的书面讲话(2002年9月24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3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2月2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4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3月23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7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

    第四条 教育部相关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 国家语委制订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六条 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行业推荐专家组成,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立项建议、组织研制和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立项建议,提交语标委。语标委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八条 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起草工作。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制单位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研制单位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

    第十条 研制单位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语标委发相关部门、行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语标委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应是项目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语委成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3/4。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3/4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回函数应占发函总数的3/4以上,且同意者不少于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提交审委会委员。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1个月。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单位重新研制。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标准(GB),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采用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 条语言文字规范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国家标准出版事宜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安排。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由语标委协助审委会进行。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研制计划,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并定期公布测查认证结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等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地方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应在发布前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