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制度建设

  •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 (2014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2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的使用,促进对外交 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 国文字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适用本规 定。 前款所称的标牌包括名称牌、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等。

    第三条 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 用、意思一致,符合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 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 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外 国文字使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为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提 供服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交通、绿化市容、旅游、卫生计 生、商业、金融等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指导 下,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 督。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标牌上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 者提供警示警告、提示说明等信息的,应当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标 注: (一)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 站点; (二)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 (三)公共环卫设施、公共停车场(库)。 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服务场所、医疗卫生 机构的服务场所以及金融、邮政、电信机构的营业场所和其他提供 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在标牌上同时 使用规范汉字和外国文字。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禁止使用外国文字,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国文 字,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同时使用规 范汉字和外国文字的,规范汉字应当显示清晰、位置适当。 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有广告内容且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和外国文字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不得在同一 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文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 与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表达相同含义和内容。 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颁布的外国文字译写规范;没有相关译写规范的,应当符合外 国文字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

    第十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语委)应当组 织拟订本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译写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立项、审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 市语委应当组织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编 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名称的外国文字使用指南。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在办理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登 记时,应当主动告知外国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市语委设立的外国文字译写专家委员会应当为 交通、旅游、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的相关单位,提供外国 文字译写方面的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市语委应当设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外国 文字译写规范,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鼓励公众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网 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众和志愿者反映的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市 语委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听取专家意见。经查证属实的,可 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语 委)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日常 监测,监测意见通报相关执法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违反本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区、县语委的监测意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处 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汉字,是指国务院颁布的 《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收录的汉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 上海民办华二浦东实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为保障语言文字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拿出专项资金作为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费用,给予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

    一、经费投入

        语言文字经费开支范围:

       (1)学校语言文字校本培训资料;

       (2)复印、打印等;

       (3)文具费;

       (4)校内组织各项语言文字活动,如:经典诵读比赛、书法比赛等;

       (5)教师外出学习;

       (6)学校购置教育图书、光盘以及各种培训材料;

       (7)语言文字工作教育科研课题资助。

    二、经费管理

         1.学校以学年度为单位划拨专款用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考核与奖励。分学期考核,分学期划拨,在划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所需款额划拨。

         2.语言文字专款由财务室代管,经费专款专用。

  • 上海民办华二浦东实验学校语言文字长效机制

    本文包含我校语言文字考核、推广普通话制度、校园用语用字、学生用语用字、培训制度、检查制度和宣传制度等内容。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的通知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为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促进全体教师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特拟订下列条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使之成为学校工作语言,并且每位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否则不予评聘。

    二、全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家长工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字和语言。否则教育教学考核评价中评定为差。

    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处室、教师使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在校务公开栏中通报抽查情况。

    四、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得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在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在各种宣传媒体投递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稿件并被采纳的,每篇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积极参加区、市教育局和其他部门及学校组织的语言文字工作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给予适当奖励。

    六、教职工使用普通话、规范字和用语情况同考核、评优相挂钩,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教师,该学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通报批评三次或以上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同时取消职称评定、晋级的资格,限期不能整改的,将不再聘用。

    七、将学生使用普通话情况计入教师的教育教学考核之中。

    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一、校建立推普工作指导小组,校长分管,加强学校推普工作的领导,各班配备推普员,加强推普工作的监督。

    二、全校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积极推广普通话自觉使用“四用语”(课堂用语、会议用语、宣传广播用语、校园交际用语)。

    三、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列入学生素质考核一项内容,每学年进行一次口语测试。

    五、学校每学期有计划的安排各种形式的推普活动,在校内形成一个以讲普通话的良好风气。

    六、推普工作列入先进教研组和“文明班级”考评条件。

    校园用语用字管理制度

    一、校园用语要求

    1.师生在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会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使用文明礼用语,禁止说粗话、高声喧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2.坚持普通话教学,课堂上教师讲课、学生回答问题必须使用普通话,对外电话联络必须使用普通话。

    3.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在集会上必须使用普通话。

    4.教研活动加强基本功训练,坚持使用普通话。

    5.教师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教务处定期进行教师普通话培训及检测、达标验收工作。

    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二、校园用字要求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颁发的奖状等各种标牌用字符合要求。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用字规范。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等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4.公文、讲义、教案、试卷等用字规范。

    5.板书用字符合要求。

    6.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规范字。

    学生语言文字行为规范制度

    一、普通话规范制度

    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标准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二、规范字使用制度

    1.作业书写规范,减少错别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2.学习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小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简化字、繁体字)

    语言文字工作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师生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师生语言文字素养,特制定本制。

    一、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二、学校每学年开展推普周活动,对师生进行语言文字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培训,活动要求全员参与,积极投入,出勤率和表现与评选语言文字先进个人挂钩。

    三、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体教职工参与的语言文字常识的学习。

    四、学校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

    五、语文教师要立足课堂教学和班级活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知识的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接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听说读写能力教育培训,全体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汉语拼音和规范汉字,能说标准的普通话。学校将写字与口语成绩作为评价教学业绩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学科教师也要立足课堂教学和学科活动,对学生进行用语用字规范化的指导和管理。

    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定期检查落实制度

    一、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教务处、德育处、大队部负责学生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年级主任、各教研组长和各班主任对其所负责处室、年级、教研组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的结果与先进年级组、先进教研组、先进备课组、文明班级的评选挂钩,与教师评聘、升级、评优和业绩考核挂钩。

    七、学校每年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语言文字学习宣传制度

    一、语文课、写字课、说话课上落实语言文字教学。

    二、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

    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

    四、校园内有规范语言文字的标语或提示语。

    五、学校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栏”。

    六、学校和班级均设有语言文字监督员。

    七、每个班级的文化建设中设有普通话及规范字的阵地。

    八、通过校网站、晨会、班队会、升旗仪式等渠道大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知识。

  • 上海民办华二浦东实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本文包含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度、分工负责、能力培训方案等内容。

    语言文字工作机度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我校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更好地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教师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学生以普通话为交流语言,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交际语言。

    二、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三、成立学校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各部门配合学校整体工作,形成推普工作网络。实行责任分工,职责明确。德育处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活动和宣传,后勤负责校园环境、室内外各种标牌规范使用汉字和语言文字工作宣传牌的设置。师训处负责教职工语言文字工作,教导处负责教师和学生日常用语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

    四、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与教研组、各班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推普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奖惩、聘任、竞争上岗等各环节,把对学生普通话的训练、测试等纳入班级管理考核之中。

    五、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保持100%。学校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外出考察的条件之一。学校不得录用没有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的教师。在职教师,必须全员参加普通话培训与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六、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一律使用规范汉字,手书繁体标牌必须配放规范字副牌。

    七、教师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除书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教师写宣传栏,在黑板上写字等,必须用规范字,不得草率、连笔。

    八、充分发挥语言教学活动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言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引导学生对语言文字的兴趣,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不定期的检查学生的语言文字水平。对做得好的师生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十、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语言文字分工负责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更好地发挥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促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

    二、工作职责:

    (一)组长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各种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活动。

    2.加强领导,统一布局,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中,管理和监督本校的语言文字工作。

    3.负责严把学校公文、会议标语、宣传标语用字规范关。

    4.负责组织对教职员工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督查。

    5.负责将教学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学督导、检查、评估内容。

    6.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推广普通话和书写规范汉字的活动。

    (二)副组长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及有关纪录。

    2.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总结,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

    3.负责收集整理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中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材料并归档。

    4.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宣传,规范、制作、悬挂校园内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标语牌,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

    5.建立、逐步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6.加强教学管理,指导教师在教学中推行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强化训练,切实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7.督促、检查本校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小组组员工作职责

    1.备课组长负责各类活动在年级中的协调工作。

    2.教研组长负责教学常规管理中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3.班主任负责对学生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及督查。定期利用班级板报宣传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要求。收集整理学生评优、班级评优等资料中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

    4.语文老师抓好“听、说、读、写”教学和学生的规范用语和规范用字。负责组织学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系列活动,并作好纪录。

    5.教务处上传下达上级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的拟订、活动的开展和记录、档案资料的整理。

    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为目标,以强化中学生写字教学和教师普通话水平,不断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一、贯彻政策法规,全面提高认识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具有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作用;语言文字工作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语言文字规范化尤为迫切,它有利于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范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人员,形成网络,这是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证。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语文组全体教师负责学生日常“听、说、读、写”的训练,学校德育活动、团队活动、及校本课程研究开发等,多条线积极配合。

    三、落实管理,强化目标管理

    坚持依法推进,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学校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教师普通话提出了明确要求:凡年满45周岁的以下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100%达标,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教职工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三级甲等,在年龄范围内的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二级甲等,其它学科教师必须全部达到二级乙等,并把它作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一个重要依据。在优质课评比中,使用普通话教学成为评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也成为我们招聘教师的先决条件。

    四、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在强化法规学习,全面提高认识的同时,还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意识。一是有计划地举行普通话培训,提高教师普通话水平和应用能力。二是认真组织好每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三是在校园显著位置如教室张贴长久性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牌;四是杜绝盗版资料,印章、校徽、牌匾、标语、文件等用字规范。

    五、突出重点工作,着力讲求实效

    学校在紧抓教师使用普通话教学的同时,加强学生写字教学。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地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它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写字可以陶冶学生情感,培养审美能力,增进学识修养。要求教师正确、认真书写,努力作学生表率。要求教师上课的教案、板书、课件、作业批改和评语等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养成。

    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

    经过长期深入扎实的工作,全体师生有了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师生在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已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

  • 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上海民办华二浦东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达标自评总结

    我校紧紧围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文件要点,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照《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本着“用普通话交流,用规范字书写”的宗旨,创建规范、健康的校园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努力将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到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常规检查与评比活动中,渗透于各个层面、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使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有所创新,以取得长久实际的效果,全面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一方阵地 彰显情怀

    ——健全完善机构制度,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学校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宣传、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等各项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

    强化语言文字工作的分级管理。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进一步增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修改、健全学校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学校、年级组教研组、班级三级管理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推普工作,做到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重视语言文字工作的建章立制。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制订得力措施,发动全员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用语言文字法》,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我校坚持依法推进,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开展各项工作。明确提出:普通话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和学习活动中使用规范的普通话;普通话为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它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务处、年级组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推进活动,使语言文字推进工作不但在总体计划中有所体现,而且还渗透在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加大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宣传力度。继续营造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校园环境,组织全校师生进一步学习《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落实国家对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更好地发挥学校在促进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创设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和巩固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并运用多种媒介进行语言文字的宣传,如宣传栏、学习园地、校园网、教室、校园广播等。

    一面旗帜  率先垂范

    ——强化规范用语要求,提高教师用语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在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对教师及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用语规范。日常工作中,提倡教师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交流坚持使用普通话,提倡与学生进行语言交流时,所有教工都必须使用普通话;举行教师说课比赛,比赛要求用规范的普通话进行,给全体教师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相互促进的机会;注重在各类大型活动、教研活动、课程培训、各类会议上提倡用语规范;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站和校园网站的语言文字宣传示范作用,校园广播站的广播员、主持人全部经过挑选上岗,每次播出时提前准备,力争将校园动态、优美诗文、同学作品以最规范、最优化的形式呈现给全校师生。

    用字规范。我校明确提出“教师在板书、批改作业中写规范字”的要求;举办以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为内容的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活动,要求全体教师用规范的楷体字进行书写,从比赛情况来看,全体教师书写规范、整洁美观,无一错别字;学校十分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在校园的各布告栏、宣传栏、教室宣传标语里,从名人箴言,到各种类型的标语,都采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在写通知、欢迎词等,注意规范用字,且注意格式措辞。

    加强管理。全校教师必须通过国家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测试才能上岗,将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的能力作为教师聘任、考核、评优的基本条件。将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管理要求。为了将推广活动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学校还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全校的常规管理,教师在书写中出现的文字必须正确规范,学校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实施一定的奖惩。同时聘请家长担任语言文字工作推广监督员,选拔学生担任语言文字推广监察员。

    一个舞台  绽放青春

    ——开展系列推广活动,助推学生快乐成长

    2017年,学校开展了语言文字推广月活动,每周一个主题,孩子们每天都有新的收获。与语言文字推广活动配套的还有班级文化的布置、校报刊名栏目名的征集等,这些措施展示了浦花儿的风采,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锻炼了学生的胆量,提高了学生的技能,让学生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树立了积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语言文字推广月”活动也得到了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关注与称赞,成为我校校本活动的一大亮点。学校语言文字推广活动呈现如下特点:

    突出实践性。开展如文明用语宣传策划、手抄报评比、演讲比赛、古诗文竞赛、汉字听写大赛、书法比赛、查找错别字、小记者采访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同时邀请家长来校观摩各项比赛及主题班会,组织在社会上担任语言文字工作的家长来校担任培训师及评委等。让学生享受成功的喜悦,提升学生的自信心,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生活、竞争氛围,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突出层次性。学校分年级实施主题推广活动,如预初的参观博物馆手抄报制作,七年级的朗诵比赛、《诗画集》制作评比。开展以学生朗读、阅读为内容的“书香校园”系列活动,要求每位学生每天高声、自信地朗读课文或报刊文章半小时,并能对他人讲述或自述,七年级学生还要说出自己的理解或评论等;各班每周利用一定时间以各种形式检查学生朗读效果。学校举办以年级为范围的故事赛、即兴命题演讲赛或即兴应答赛、班级学生课文朗读PK赛等活动。分层次多角度的推进活动,挖掘了师生的潜能,让各个年级、各个班级都能人尽其才,展示风采风貌。

    突出文化性。重视重要节点的文化教育。学生利用早晨晨读时间和语文课堂课前一两分钟,广泛诵读诗词,在诗词中体味节日的韵味;网上班级园地发布节日相关知识,引导家长和学生一起了解节日文化,同时进行了举办节目展示活动。平时利用自主学习时间开展古诗文、美文诵读活动,让学生通过诵读大量千古美文,做到熟读成诵,为其智力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知识平台,锻炼学生的记忆力,促进学生的语文素养的提高。在此基础上,让孩子们拿起手中的笔,自主探索用手抄报的形式展示诗文诵读成果,即锻炼学生的综合性语文实践能力,又可以巩固语言运用的成果。开展此类语言运用推广活动的同时,能促使学生养成读书的习惯,让学生在爱国经典诗文中汲取养分,培养师生的人文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健康地发展。

    一项特色  追求卓越  

    ——开设语言运用课程,提高学生语言运用能力

    学校以打造“卓越”老师、培养“卓越”学生为目标,以学校拓展课为载体,强化“六有”特色(有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专门的语言运用课程、有完备的教室、有丰富的活动、有完善的评价机制、有丰硕的成果);成立了语言文字推进工作部,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活动开展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现开设有趣说汉字、小记者团、古诗文学习、经典诵读、即兴演讲、书法等课程,这种体验式的学习是学生获取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有效途径。

    以参加市区各项语言文字比赛为契机,举办各类选拔活动,提高学生语言运用能力,指导学生参加市区古诗文大赛、汉字听写大赛、作文竞赛等活动。过去一年里,学校共有10多人在区市各类语言文字运用竞赛中获奖,在浦东新区语委发起的“洋泾东校杯”汉字听写暨诗词大会邀请赛中我校获优秀团体奖,在2016年古诗文竞赛中,我校获一个市二等奖、一个市优胜奖及四个区一等奖,区作文竞赛中我校获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及一个三等奖。

    总之,在全校师生的努力下,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我们还将不断努力,保持优势,并不断借鉴和探索更有效的方法,推动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 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名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发布,1993年修正)

      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发布,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录)(200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批转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1978年9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用汉语拼音拼写台湾地名时括注习惯拼法的请示(1981年2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1985年12月1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1986年6月24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节录)(1994年8月23日)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节录)(1999年1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节录)(1999年6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节录)(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节录)(2001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节录)(2002年7月7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8月25日)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节录)(2004年3月3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年)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1993年)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1995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1996年)

      小学管理规程(节录)(1996年)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7年)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1998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1999年发布,2004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2000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2000年)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2001年)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

    文件

    (一)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关于加强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12日教育部)

      关于加强对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进行普通话考核的意见(1986年1月28日国家教委)

      关于提请教育部门重视考核中小学教师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能力的通知(1987年2月10日国家语委推广普通话办公室)

      关于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通话普及、巩固、提高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年9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高等师范院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7年9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写字教学的通知(1990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对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1991年6月4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国家教委)

      关于推广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改经验的若干意见(1992年7月24日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的通知(1992年9月1日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抽查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8日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2月2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颁发《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1993年5月22日国家教委)

      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3年12月25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4年2月16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1994年7月13日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

      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94年9月14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1995年7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1996年9月26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27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关于对1998年申报对外汉语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1998年5月8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2002年5月1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2002年6月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2004年4月7日)

      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10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民委)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节录)(1992年11月2日)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节录)(2004年3月27日教育部)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节录)(2004年3月27日教育部)

    (三)行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⒈广播影视

      颁发《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1日国家语委、广电部)

      关于重申国产影片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关于建立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测试站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广电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的几点意见(1997年12月30日广电部人事司)

    ⒉新闻出版

      关于发布《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

      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1994年5月17日新闻出版署)

    ⒊工商行政管理

      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国家语委)

      关于在清理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商品名、商标名、店铺名过程中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6年6月5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局)

    ⒋其他行业

      关于加强开放、旅游城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6年7月24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城建环保部、交通部)

      关于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一步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1年7月12日建设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全国商业系统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2年5月25日商业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1992年7月9日国家体委、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卫生部)

      关于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第四次世妇会中国组委会、国家语委)

      关于金融系统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在检察系统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央金融工委、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2001年6月26日解放军总政治部)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国家语委、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

    ⒌人名、地名管理

      关于颁发《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通知(1984年12月25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颁发《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1987年12月2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城建环保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民政部)

      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2000年3月9日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关于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意见(1994年6月26日国家语委)

      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9日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5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2001年9月3日)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4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1994年10月3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

      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5日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2003年10月10日)

    (六)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中宣部、国家教委、广电部、国家语委)

      关于印发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宣传口号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国家语委)

    (七)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关于印发《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开展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语委、国家民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中国社科院办公厅)

    (八)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科研项目管理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

      关于印发《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及项目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计划

      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国家语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计划》的通知(1996年7月15日国家语委办公室)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

    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6年5月31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2年1月24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3年3月7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2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2005年3月14日)

    领导讲话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5年12月25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书面讲话(1997年12月23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为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发表的书面讲话(1999年9月12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全国广播影视语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9月11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在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5月1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开幕式上的书面讲话(1999年12月14日)

      国务委员陈至立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广电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广播影视语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9月11日)

      广电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中宣部副部长刘鹏在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5月19日)

      国家语委主任刘导生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6年1月6日)

      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2月23日)

      教育部副部长吕福源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14日)

      国家语委党组书记朱新均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1997年12月26日)

      国家语委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朱新均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1999年12月16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21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在2001年度全国语委办主任会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2001年3月17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论证会上的讲话(2001年5月3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观摩研讨会上的讲话(2001年9月18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2年度地方语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月3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全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汇报交流会上的讲话(2002年6月3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信息时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工作会上的书面讲话(2002年9月24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3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2月20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4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28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2004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3月23日)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7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

    第四条 教育部相关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 国家语委制订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六条 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行业推荐专家组成,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立项建议、组织研制和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立项建议,提交语标委。语标委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八条 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起草工作。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制单位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研制单位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

    第十条 研制单位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语标委发相关部门、行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语标委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应是项目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语委成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3/4。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3/4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回函数应占发函总数的3/4以上,且同意者不少于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提交审委会委员。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1个月。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单位重新研制。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标准(GB),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采用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 条语言文字规范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国家标准出版事宜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安排。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由语标委协助审委会进行。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研制计划,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并定期公布测查认证结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等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地方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应在发布前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